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1]17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质量监督站要配备相映的专业监督人员,以适应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监督管理好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
二、施工图纸审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图纸审查报告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勘察建设场地环境指标,如场地内土壤放射性指标等,以及设计上对场地土壤放射性的控制措施,室内通风,装饰装修和建筑材料的选用等应充分考虑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四、工程监理企业要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建筑原材料的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严禁使用在工程上。
五、工程施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甲醛、苯、氨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建设单位与检测部门签定的检测合同必须经质量监督站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检测报告应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检测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在竣工报告中;监理单位在评估报告中;勘察设计单位在检查报告中均必须对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原材料的选用与控制措施做出结论性意见。
六、在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意见。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对无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或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建筑工程,不得备案。
八、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或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或者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或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会计师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工程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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