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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